常見問題 – 香港個人稅務合規服務

需要的。在上一個評稅年度,您可能有來自就業的收入、獨資財產的租金收入和/或獨資企業的業務收入,但沒有收到就永久停止此類收入發出的任何通知。

稅務局每隔幾年會向先前被認定為免稅的個人(例如自住的業主)發出一次納稅申報表,以確定他們的免稅身份是否仍然有效。

是的。只適用於當你想根據《稅務條例》第 8(1A)(c) 條申請豁免薪金收入或根據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雙重課稅安排申請豁免。

但是,不應寄出任何支持其他扣除要求的書面證據。相反,它們應在相關評估年度屆滿後保留 6 年,以便在需要時提交給評稅人員核實。

如果你的僱主是一家香港公司,但你在課稅年度期間只在香港提供不超過60天的服務,你該年度的薪金收入將完全免稅。

如果你在香港逗留超過 60 天,並在相關課稅年度內曾在香港提供服務,你的收入須全部課稅。如果你在內地提供服務所得的收入已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你可以根據《稅務條例》第 50 條就在內地繳納的稅款申請稅收減免。

一般來說,如果你們其中一方的應課稅入息低於一個人享有免稅額和優惠扣除的權利,合併評稅將是有利的。然而,某些扣除額(例如租金收入的按揭利息)僅適用於個人入息課稅。

合併評估和個人評估下的免稅額/扣除額旨在提供稅收減免。因此,如果您的選擇被證明是不利的,稅務局會通知您並給予適當的寬免,無需撤回/重新提交納稅申報表。

如果您想對評估提出爭議,您必須在評估通知發出日期後的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提交反對通知,準確說明反對的理由。如果不正確是由於已經提交的報稅表中的錯誤或遺漏,而您希望修改報稅表中的信息,您必須寫信給評稅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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