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公積金(MPF)是香港於2000年推出的一項退休保障計劃。 除豁免人士外,該制度對所有年齡在 18 歲至 65 歲之間、僱傭合約為期 60 天或以上的香港僱員均強制執行。 根據該計劃,僱員和僱主須每月分別向強積金受託人,注入有關僱員入息的5%作為供款,而供款總額上限為每月港幣1,500元。 現時,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及《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ORSO),僱主可使用他們就強積金計劃或職業退休計劃所作供款的累算權益「對沖」僱員的遣散費 (SP) 或長期服務金(LSP)。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概括 不過,立法會已通過《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香港政府宣布廢除強積金對沖制度,並將於2025年5月1日生效。實施後,利用強積金供款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方式將會面臨改變。 1. 針對在實施日期或之後開始受僱的員工 僱主將不再獲准使用其強積金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 (ERMC) 來對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不過,雇主仍可用強積金自願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 (ERVC),以及按僱員服務年數支付的酬金來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2. 針對在實施日期之前開始受僱的員工 僱主將不再獲准使用其強積金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來對沖員工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在轉制後的該部分,但可用來對沖在轉制前的該部分。 而強積金自願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和基於員工服務年限的酬金則仍可繼續用於抵消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至於計算符合條件的員工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則分為兩個部分考慮:轉制前及後 2.1 僱傭期在轉制日期之前: 員工在轉制日期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 2/3 × 轉制日期之前的服務年資 2.2 僱傭期是在轉制日期之後: 員工終止僱傭關係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2/3×轉制日起的服務年資 計算SP/LSP的每月工資上限:港幣22,500元 SP/LSP 最高金額:港幣390,000 元。 僱主面臨的潛在挑戰 1. 行政負擔: 僱主將需要調整其薪資系統和人力資源政策以遵守新規定。 這可能需要額外的員工培訓,以及更新僱傭合同以及其他人力資源相關文件。 2. 合規困難: 雇主在遵守新規定方面可能會面臨挑戰,特別是如果他們有復雜的僱傭安排或不熟悉新規定。 如果他們未能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可能會導致處罰或法律訴訟。 3. 對中小企業的影響: 對於中小企業來說,全額支付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所增加的財務負擔可能會很大,這可能會影響他們的現金流和財務穩定性,並使他們更難以與大型企業競爭。 此外,額外的行政任務會耗費時間,並會分散其他業務運營的資源,而中小企業的行政能力可能有限,因此處理這些變化可能會更加困難。 FastLane HR 如何提供幫助? FastLane HR專門為香港中小型企業提供薪資和強積金外包以及人力資源諮詢和支持服務。 我們在幫助企業應對複雜的強積金制度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能確保每個領域都完全符合最新的法規和條例。 我們提供全面的強積金服務,包括員工離職期間的強積金登記及終止、強積金受託人的每月供款以及每月匯款報表。 在我們的幫助下,您可以騰出寶貴的時間和資源,專注於實現您的發展目標。 若您想了解更多有關香港強積金制度的信息,請立即聯繫我們。